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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诉讼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261 次 标签: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

解读:(1)民事诉讼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事诉讼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摘要】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典案例:

《孙嘉佳诉商丘市梁园区文化旅游局文化行政许可案》(行政审判案例第90号)

要旨: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