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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履行职责案件原告资格?

更新时间:2023-05-27   浏览次数:2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起诉人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其有无提交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具体规定;(2)该规定是否为保护“私人”的权益;(3)起诉人是否是规定保护的对象。

文章摘要2:

解读: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起诉人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1)其有无提交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具体规定;(2)该规定是否为保护“私人”的权益;(3)起诉人是否是规定保护的对象。


【参考资料】履行职责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履行职责的诉讼系课予义务诉讼,属广义的给付诉讼。在课予义务诉讼中,只有起诉人可能具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观权利时,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其有无提交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具体规定;二是该规定是否为保护“私人”的权益;三是起诉人是否是规定保护的对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起诉人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如甲公司诉某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案,甲公司主张其房屋被征收,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首先,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有补偿职责。其次,有关补偿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甲公司只要满足其为征收补偿有关规定的保护对象即为适格原告。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依据生效的执行公证书,涉案房屋已经评估作价后抵给了案外人所有。据此,甲公司并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并非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的保护对象,因而不是提起履责诉讼的适格原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建庭以来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申请再审案件为核心(2015.01-2020.06)》(一),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微信公众号“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12月30日。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239号

【裁判摘要】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非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的保护对象,不是提起履责诉讼的适格原告——宽鑫公司主张其房屋被征收,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已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执字475号民事裁定认定依据生效的执行公证书,涉案房屋经沈阳市房产评估中心作价后抵给了案外人皇寺信用社(现已变更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北市支行,以下简称北市支行)所有。据此,宽鑫公司并不享有涉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其与涉案房屋被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存在实体上应受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于洪区政府在与宽鑫公司及北市支行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作出第31号会议纪要决定“由平罗街道办事处、区征收办负责,与宽鑫公司按照现行评估价格签订补偿协议;由平罗街道办负责,待补偿金到位后××银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入执行该征收补偿金,以便根本解决问题",并与宽鑫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存在不当。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指正。但原审裁定驳回宽鑫公司起诉的结论并无不当,本案并无提起再审纠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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