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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更新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4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解析:未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和“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注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非行政赔偿前提条件——
(1)未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A.当事人均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不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进行救济;
B.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和“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已经确认行政行政行为违法——(1)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选择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途径;(2)但是,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当事人选择“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途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仍然属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无须适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权人要求赔偿两种途径——(1)行政机关先行赔偿途径;(2)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途径(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同时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请求)。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1款规定“视为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只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而不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此种情形“视为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在判决时仍需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包括——(1)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2)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
【注解4】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仅指行政机关先行赔偿的救济途径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款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指行为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不包括包括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当事人单独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必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即此种情形仅限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处理不服的情形,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先行赔偿途径”的后续救济途径。
【注解5】对于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不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而无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1)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性质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途径”,即不论是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后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均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2)对于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不属于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无须“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条件。

解读: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解析:

(1)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视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无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理解与适用】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建议第四项在“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基础上增加“但行政行为已经由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违法的除外”。我们经认真研究认为,相关做法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也有不少案例支持,且有利于提高行政赔偿效率,以后实践中要积极倡导此做法。主要理由如下:

1.2017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法[2017]224号《对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问题的意见》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的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这种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求其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认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理由:《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的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这种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可见,不管是有关部门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均明确“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此共识不仅尊重了行政赔偿请求人的选择权,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承诺,也有利于畅通赔偿渠道,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2.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多起案件中阐明这样的裁判要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视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无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这一观点符合《国家赔偿法》确赔合一的制度设计,也与《行政脑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视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路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引导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精神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4月第1版,第212—214页。


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64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本案中,涧西区政府强制拆除梁××居住房屋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梁××可直接以涧西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再先行向涧西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95.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2018)最高法行申66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者法定期限届满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起诉人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备注】基于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已经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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