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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行为合理性是否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245 次 标签: 行政行为合理性 自由裁量行为

文章摘要:

解读:(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合理性如何分配举证责任;(2)根据我国国情由行政机关承担合理性说服责任较为合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合理性如何分配举证责任;(2)根据我国国情由行政机关承担合理性说服责任较为合理。


【释义与适用】关于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一般都确认自由裁量行为不受审查,应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例外情况是法院对于行政处分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的合理性审查。根据行政行为合理性推定原则,对原告主张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既然成为司法审查的例外,就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在美国,构成不合理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背离行政机关先例,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循先例而且又没有作出充分的解释则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合理。二是行政机关未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为何不选择不严厉的批准条件。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行政情报公开制度,行政机关掌握的案卷材料并不能为相对人所了解,因此并不能由原告举证。但是,行政机关却能够通过列举先例,证明行政行为符合先例,是合法、合理的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国情,由行政机关承担合理性问题的说服责任较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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