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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被告举证情形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606 次 标签: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

文章摘要:

解读:(1)《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举证,被告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举证,被告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证据的除外;(2)管辖权异议并不涉及被告的举证是否延期问题,与管辖权异议无关,即使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也不影响被告依法举证,受移送法院不应当重新接受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文章摘要2:

【注解】另有观点认为:对于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笔者认为,被告应当在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或者收到接受移送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31-132页。

解读:(1)《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举证,被告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举证,被告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证据的除外;(2)管辖权异议并不涉及被告的举证是否延期问题,与管辖权异议无关,即使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也不影响被告依法举证,受移送法院不应当重新接受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出现时被告举证期限如何确定。第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举证据,是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并作为行政行为事实依据的材料,与管辖权异议没有必然的联系,《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举证,被告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举证。被告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二,管辖权异议仅涉及法院管辖权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涉及被告的举证是否可以延期问题,无论哪一个法院管辖,被告都必须依照法定期限举证。即使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也不影响被告依法举证,因为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同时,可以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一并移送,而受移送的法则不应当重新接受被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第三人,如果允许被告可以在管辖权异议确定之后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那么行政机关明知不存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为了故意拖延举证,转化证据,也可能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从而使一些本来违法、缺乏证据的行政行为,经过诉讼阶段的修饰,以合法、证据充分的面目出现,这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宗旨,不利于私发公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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