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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能否起诉?

更新时间:2023-06-04   浏览次数:1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理解与适用】本条虽然降低了原告的证明责任,但应注意,对于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这时候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其必须提供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各种形式的证据,只不过对这些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要求较低,达到优势标准甚至是或然性标准即可。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调取证据。在原告因某些特殊原因无法搜集到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时,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取证,弄清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帮助原告实现诉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26-327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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