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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告或者上诉人拒绝陈述能否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更新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144 次 标签: 放弃陈述权利 拒绝陈述

文章摘要:

解读: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

解读: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讲义】在这种情下,原告或者上诉人实际上属于放弃权利,特别是放弃举证权利,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即可。当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要素。即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第二,结果要素。即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客观上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第三,释明要素。即人民法院此时需要履行释明义务,释明的内容是告知原告或者上诉人不利法律后果。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3 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原告以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以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为由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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