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能否以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院不能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法院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1)《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2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修正,法院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二一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解读】该条第(二)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