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236 次 标签: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合理范围 公私财产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 指导性案例204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