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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贸易有限公司、黄××、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260 次 标签: 民事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 走私/处置费用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非法入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以固体废物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扣没收,处置费用应纳入行政执法成本作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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