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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3-06-09   浏览次数:268 次 标签: 民事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生态环境损害 损失整体认定 系统保护修复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2.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重视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可以在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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