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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8号

更新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45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8号
【提示】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行为是平等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裁判要旨】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中,如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事先对资产置换行为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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