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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能否以委托授权不明为由要求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127 次 标签: 无权代理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删除原《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因此,以委托书授权不明为由要求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删除原《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因此,以委托书授权不明为由要求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废止法条: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经典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0420号

【裁判要旨】施工完毕后双方形成的工程款结算单可以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报告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审计报告没有经过双方共同认可的,双方达成的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合同虽无效,亦未经验收,但因工程已竣工,且已交付,亦已全部销售完毕,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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