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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女职工产假期间能否扣发绩效工资?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1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8条规定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绩效工资。

文章摘要2: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8条规定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绩效工资。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9214号

【裁判摘要】关于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被上诉人的工资构成包含了绩效工资,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标准,因此,被上诉人休产假期间,上诉人不得扣除绩效工资。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藏01民终461号

【裁判摘要】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产假工资”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是“生育津贴”而非“产假工资”。被上诉人认为,因未参加生育保险,所以请求产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生育津贴的计算依据就是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实质上就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仍然享受的工资待遇,且不得予以降低,被上诉人请求支付的产假工资实质上就是生育津贴,故上诉人以表述方式存在问题为由而否定被上诉人该项请求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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