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完成完整行政程序?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1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必完成完整的行政程序。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必完成完整的行政程序。


【著述】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完成完整的行政程序。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分情况而定。在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纠正或者补充程序后便可以作出实体上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必要要求行政机关完成所有的程序。例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某工商机关在未告知被处罚人此项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吊销了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是,该工商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是,该相对人放弃了听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机关没有必要重新调查取证,经过完整的行政程序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该相对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要求工商机关举行听证,则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的记录重新经过法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一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完成所有的行政程序。——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


经典案例:

·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123期)】

【裁判摘要】

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解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在前序程序中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