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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最小侵害原则?

更新时间:2023-08-06   浏览次数:154 次 标签: 比例原则 滥用职权

文章摘要:

解读:(1)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2)但在损害较小的方式不能奏效时,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的,不宜认定违法。

文章摘要2:

解读:(1)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2)但在损害较小的方式不能奏效时,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的,不宜认定违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3.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问题

  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但在损害较小的方式不能奏效时,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的,不宜认定违法。(18号、19号)


经典案例:

·王××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3期(总83期)】

【要旨】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扣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追求的行政目的与法律保护的权益存在冲突时,应当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最少损害的执法措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单纯追求执法效果,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执法方式且对相对人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属于滥用职权并应予赔偿。

·陈×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9号】

【要旨】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应当采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55号

【裁判要旨】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对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法院在审查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对着重考察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482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尽到法定注意义务——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首先,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催告、公告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少成本修复被损害的社会法律关系。其次,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亦应尊重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负有对被拆除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承担清点登记及妥善保管、移交之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行终字第329号生效行政判决,已经认定义乌市政府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公告等相关程序,于2013年4月21日、6月21日对黄××、张××经营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黄××、张××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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