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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税务机关和海关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还是申请法院执行?

更新时间:2023-07-09   浏览次数:1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既有强制执行权又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机关既有强制执行权又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注解】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再自行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予执行裁定,具有既判力,行政机关不能违背裁定的宗旨和内容。在行政机关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选择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对于非诉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即便具有强制执行权,亦不得行使强制执行权。因为该裁定已经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已经确认其存在“重大且明显”的瑕疵,不能允许其进入强制执行过程。——本书编委会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8 年版,第586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八十八条【救济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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