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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屋登记中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出具报告或文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1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测绘机构、评估机构是没有脱钩的房屋登记机构的部门,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报告、评估报告不服,可以起诉房屋登记机构;如果已经脱钩不是房屋登记机构的部门,则涉及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事项具有行政可诉性;(2)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涉及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读:(1)测绘机构、评估机构是没有脱钩的房屋登记机构的部门,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报告、评估报告不服,可以起诉房屋登记机构;如果已经脱钩不是房屋登记机构的部门,则涉及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事项具有行政可诉性;(2)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涉及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具有行政可诉性。


【理解与适用】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有些材料包括提交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公证文书等。测绘报告是对房屋自然状况的测绘数据,是房屋初始登记的必备材料之一。评估报告是对房屋价格的评估,在抵押登记中通常需要提交。公证是对房屋合同、涉及房屋的遗嘱等原因行为的公证。这些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公证文书错误同样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就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报告或文书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诉成为实践中的争点。

关于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报告或文书的可诉性,要视这些机构与房屋登记机构的关系而定。如果测绘机构是房屋登记机构的部门,即测绘机构与房屋登记机构没有脱钩,测绘机构的行为是受房屋登记机构委托,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报告不服,可以诉房屋登记机构。如果测绘机构已经不是房屋登记机构的部门,即测绘机构与房屋登记机构已经脱钩,但是,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机构对测绘报告的测绘资质未尽审查职责,或者认为测绘报告和公摊位置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格式和公摊面积计算规则,可以起诉房屋登记机构,即涉及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事项的,可以起诉。不涉及前述情形,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测绘机构测绘报告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评估机构报告可诉性同理。

公证机构公证报告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已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民事主体。如果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涉及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则可诉房屋登记机构;如果不涉及房屋登记机构审查职责,则可以就公证文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杨临萍:《<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9-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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