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不动产登记费收费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
解读:不动产登记费收费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读:不动产登记费收费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不是申请房屋登记的条件,但是属于房屋登记后程序问题,具有单独侵权性,如果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收费提起行政诉讼,当为可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杨临萍:《<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5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