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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特别债权受让人对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3-07-11   浏览次数:1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特别债权受让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债权人受让债权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适用1年起诉期限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特别债权受让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债权人受让债权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适用1年起诉期限规定)。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经典案例:

·某某公司诉某某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28号】

【案号】(2010)五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010)海南一中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摘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本案中,虽然该他项权证早在1997年就已经颁发,也就是说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1997年就已经作出,但是作为原告的双泽公司却是在2010年1月18日才享有了对万达公司的债权,所以原告是在2010年1月18日知道了该他项权证,而对于该他项权证的内容,应该是在原告到被告处查阅他项权证的相关材料的时候才知道的,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认为1996年第三人向三亚工行贷款并到被告处办理抵押登记时,本案原告并不是该他项权证的持有人,所以即使当时的债权人知道该他项权证的内容,也不能约束原告在取得他项权证后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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