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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房屋使用人是否具有起诉房屋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更新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315 次 标签: 房屋登记 无权占有 原告资格

文章摘要:

解读:(1)房屋使用人具有起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2)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房屋的使用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文章摘要2:

【注解】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房屋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解读:(1)房屋使用人具有起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2)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房屋的使用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7.物权转移登记案件中债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机关依债务人申请作出的物权转移登记行为,债权人一般不具有起诉的原告资格,但该登记所涉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抵押、裁判执行等因素与债权产生特定联系的除外。(3号、49号)

  8.房屋转移登记案件中房屋使用人原告资格问题

  房屋使用人具有起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但其已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房屋的,原告资格随着其与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之间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消失而消失。(48号)


经典案例:

·韦×与三亚市人民政府等房屋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48号】

【摘要】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房屋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韦×主张具有本案原告资格,应当对其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海南外信工贸公司→海口中经联公司→溧燃公司→盛京公司→韦×之间的四次房产流转登记均未包括A楼地下室,因而韦×不能证明自己对A楼地下室具有合法权益。相应地,也就不能证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侵害或影响了其合法权益。韦×认为其对A楼地下室的占有、改造、使用、收益属善意,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亚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依据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对其设定强制性权利义务即构成自己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双重利害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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