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文章摘要2:
【摘要】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一方在微博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相对方发出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且即便从解除的方式来看,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也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李×在微博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熊猫公司发出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播爱游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因熊猫公司违约而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