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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国家机关聘用人员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1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文章摘要2:

解读: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等工伤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摘要】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解读】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在适用[2009]行他字第2号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注意有关规章的出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国务院部门正在制定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人员(非公务员)工伤保险方面的规章,因此,在这类规章未出台之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人员有关工伤保险的问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旦有关规章出台后,这类案件就应适用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二)需要查清聘用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金|国家机关的聘用人员,如果机关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有关工伤保险金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金的,工伤待遇由聘用机关支付。(三)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有两类,一类是实行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人员。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另一类是不实行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人员。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亦应参照此答复处理。——蔡小雪:《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载江必新主编:《行政法律文件解读》(总第 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年版,第 87-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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