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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相对人能否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更新时间:2023-07-29   浏览次数: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相对人可以起诉解除行政协议,但不能单方解除行政协议;(2)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但不能起诉解除行政协议。

文章摘要2:

解读:(1)相对人可以起诉解除行政协议,但不能单方解除行政协议;(2)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但不能起诉解除行政协议。


【理解与适用1】至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协议程序,......具体表现为:(1)如果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和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权作出单方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此系行政行为之诉。(2)如果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和程序,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行政机关此时并无行使行政优益权之必要,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履行解除通知程序并注意除斥期间,避免再以单方行政行为径令协议相对方无条件接受权利义务的变动。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行政机关通知相对人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协议即告解除。相对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解除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44

【理解与适用2】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系为实现自身利益不同,行政机关订立协议乃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基于此,如果行政机关违约,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或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此时相对人并不能径行单方面解除协议,而是需向法院提起协议解除之诉,由法院判断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或者具备,同时综合衡量携一丝解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后判决是否解除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49-250

【理解与适用3】相对人作为违约方起诉解除协议......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行政协议亦如此。......如果作为违约方的相对人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继续履行协议对相对人显失公平,行政机关拒绝解除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解除协议不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为适当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协议,以赔偿损失代替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协议的,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协议而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5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法院如何判决】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七、中山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要求解除行政协议案

【典型意义】因行政协议具有协议性特征,协议相对人与民事合同当事人相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行政协议。但行政协议的订立系基于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行政协议的解除将导致订立目的无法实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协议所具有的行政性特征,决定了协议相对人不能通过其单方行为使有效的行政协议失去法律效力。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同,协议相对人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下,通常也不能直接通过单方通知行政机关方式解除行政协议,而需要进一步寻求法定救济路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此予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请解除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以及行政协议解除后是否对其他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法定解除条件的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参照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将行政机关的利益与之等同。行政协议的解除将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解除的时间对行政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因体量篇幅所限,《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协议解除的时间进一步作出规定。本案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即参照民事合同解除诉讼的法律精神,确定一审法院向行政机关送达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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