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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反诉?

更新时间:2023-07-29   浏览次数:2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协议解释》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主张合法权益;(2)行政机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

文章摘要2:

【注解1】起草《房屋征收条例》时,对不履行房屋补偿协议行为属于民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存在争议,《房屋征收条例》第25条第2款回避了补偿协议的性质——应作限缩性解释,即对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搬迁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以被征收人防对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义务。
【注解2】《房屋征收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也未明确不履行协议产生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性质应当属于行政协议;(2)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3)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规定——(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协议解释》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主张合法权益;(2)行政机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


【理解与适用】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纠纷调整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行政协议解释》对行政协议案件相关规则的明确,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可能出现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根据前述分析,《行政协议解释》属于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具有与新行政诉讼法相同的效力。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解释》均属于新规定,且《行政协议解释》属于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特殊规则。因此,在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规定。例如,2011 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新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约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机关在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中进行反诉。但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解释》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就行政协议纠纷提起反诉。新法实施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适用新法及《行政协议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而应当根据《行政协议解释》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主张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395 页。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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