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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还能否起诉征收行为?

更新时间:2023-08-05   浏览次数:256 次 标签: 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文章摘要:

解读:(1)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2)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或者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8.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约定需要明确和调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或者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1】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并自愿交出房屋,其后房屋被拆除的不应认定为是强制拆除行为,对拆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565号
【注解2】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当然视为其与征收拆迁行为即不再具有利害关系|(1)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2)除非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4号;其他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1145号、(2018)最高法行申5133号

解读:(1)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2)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或者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8.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约定需要明确和调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或者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 80 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52 页。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565号

【裁判摘要】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并自愿交出房屋,其后房屋被拆除的不应认定为是强制拆除行为|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接受了征收部门的补偿安置,又自愿交出房屋的,说明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了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除非被征收人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其后发生的拆除行为不应视为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未予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拆除,即使被征收人未能提供行政机关强拆房屋的直接证据,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也可推定征收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接受了征收部门的补偿安置,又自愿交出房屋的,说明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了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除非被征收人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其后发生的拆除行为不应视为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胡××等3人的母亲郭××作为家庭代表就案涉房屋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胡××一家也搬离了该处房屋。胡××等3人称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签字并非郭××的亲笔签名,但郭××在领款登记表中按捺指印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其家庭也搬离该处房屋,故可认定协议内容符合郭××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已经接受了征收部门的补偿安置并自愿交出了案涉房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牧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本案应当以胡××等3人的起诉无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胡××等3人的起诉,一、二审判决驳回胡××等3人的诉讼请求存在瑕疵,但该瑕疵未对胡××等3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不利影响,故本案无进入再审之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8202号

【裁判要旨】一般来说,在土地或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其腾空交出房屋,视为协议履行完毕,其丧失房屋和土地权益,与后续强拆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或者拒不腾空交出房屋致使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因强拆遭受损失,则与后续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新23行终29号

【裁判摘要1】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规定:“8.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依法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约定需要明确和调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补偿费用且交出土地后,又起诉征收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保留提起诉讼权利,或者协议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等无效情形的除外。”故原、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违法。至此,可以确定上诉人是针对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提起诉讼。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行政协议,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但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为,上诉人必须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关于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评估价格偏低,内容显失公平,实质是对评估报告价格有异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条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权利救济程序,即上诉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正确,但说理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44号

【裁判摘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关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能否对征地拆迁行为起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过程约略可划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强制或非强制实施行为,其中补偿行为是征收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实施行为的前提条件。由于征收行为、补偿行为与实施行为的分离,被征收人既可能认为上述三个阶段的行政行为均不合法,也可能仅认为征收过程中的某一行政行为不合法,因而提起行政诉讼。为了更好地推进征收补偿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行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先行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如坚持认为征收行为违法,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相应补偿费用后,被征收人即丧失相应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关行政诉讼;除非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之补偿,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实际处分自己权益,因而征地拆迁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错误理解,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对宣××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