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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债务抵销行使方式是以通知方式、提出抗辩方式还是提起反诉方式?

更新时间:2024-05-04   浏览次数:130 次 标签: D568【债务法定抵销】 D569【债务约定抵销】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行使方式包括——(1)通知的方式;(2)提出抗辩的方式;(3)提起反诉的方式。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行使方式包括——(1)通知的方式;(2)提出抗辩的方式;(3)提起反诉的方式。


【理解与适用1】二是抵销权行使的方式问题。我国《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规定抵销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抵销能否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行使认识不一。一种观点主张,应当采纳《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的精神,明确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另一种观点主张,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会导致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两个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大大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影响诉讼进程。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对此还有一定争议,本司法解释对此暂不作规定,由司法实践根据《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继续积累经验、凝聚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605页。

【理解与适用2】实践中,《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方式是否包括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或者反诉,需要进一步明确。《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抵销权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这是因为抵销权的行使和解除权的行使一样,本质上都是以意思表示为之,在诉讼中提出具有抵销思抗辩或者提起反诉,本质上也是一种通知行为。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考虑吸收《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3条规定的精神,与抵销的范围、溯及力等一并予以规定。调研中,各方对于以反诉方式主张抵销的争议较小。这是因为反诉的适用条件十分严格。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若以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满足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这一条件,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合并审理。而且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但是,一些法官对以抗辩方式主张抵销提出了担忧。主要考虑的是:(1)允许以抗辩方式主张抵销可能导致一个案子审理两个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互相抵销的两个债权可能性质迥然不同。例如,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被告在诉讼中抗辩称原告欠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并主张抵销。如果允许以抗辩或者反诉方式主张抵销,则等于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同时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极大地增加了审理难度,也容易造成审理的拖延。(2)当事人可能以此规避诉讼费用制度。当事人一方为规避诉讼费用的负担,可能在对方起诉要求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主张抵销。特别是主动债权有争议时,其更有动机不起诉而是等待对方起诉,再提抵销抗辩。(3)当事人可能以此规避管辖制度。特别是主动债权所涉争议有管辖协议或者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提出抵销抗辩予以规避,进而损害对方的管辖利益。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曾在本条中作限缩性的规定:“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互负债务的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一并处理。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一方式主张抵销,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在最终的司法解释发布稿中,相关内容被删除。主要考虑是:第一,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主张抵销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如此规定实用价值较为有限。第二,如此规定会导致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互负债务的情形,基本上无法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方式主张抵销,反而过于绝对化。考虑到相关内容未臻成熟,故予以删除,由司法实践根据《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的精神继续探索,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607-608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抵销权行使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42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金信公司与明达意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未就股权转让款利息进行处理,金信公司虽在本案一审中撤回主张股权转让款利息的反诉,但在明达意航公司主张返还分红款时,仍以明达意航公司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占用利息进行抵销作为抗辩,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关于“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2号

【裁判摘要】关于天资公司是否行使以及何时抵销权问题。抵销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通过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本案中,天资公司先是于诉讼前向九鼎公司发送抵销通知,后又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抵销的抗辩,尽管其在提出反诉后又撤诉,但在其并未明示撤回抵销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已经行使了抵销权。九鼎公司关于天资公司撤回反诉即表示放弃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其效力就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日,即主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7月20日,故应当认定本案中双方互负的债务于该日起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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