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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票据纠纷能否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3-08-20   浏览次数:1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票据法规定》第6条第1款之规定,票据纠纷(包括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55条属于是特别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因非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票据法规定》第6条第1款之规定,票据纠纷(包括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55条属于是特别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因非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法》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三条【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七十六条【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八十六条【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管辖和票据支付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旧)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由: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

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333、票据代理纠纷

334、票据回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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