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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能否继续付款或者承兑?该追索权能否申报破产债权?

更新时间:2023-08-27   浏览次数:151 次 标签: 票据追索权 破产债权

文章摘要:

解读1|出票人——(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5条规定,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或者承兑,该追索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2)根据《票据法规定》第16条规定,出票人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原则上不能继续付款或者承兑并以该追索权申报破产债权,但不知道被宣告破产的事实除外。
解读2|背书人——(1)根据《票据法规定》第16条规定,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前,不影响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2)但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原则上不能以该追索权申报破产债权,但不知道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事实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1】(1)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之前,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仍然可以进行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申报债权;(2)出票人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应继续付款或者承兑且不得申报破产债权,如因不知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则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申报债权。
【注解2】(1)背书人进入破产程序,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前继续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2)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后继续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追索权不能申报破产债权,除非不知道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事实。

解读1|出票人——(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5条规定,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或者承兑,该追索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2)根据《票据法规定》第16条规定,出票人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原则上不能继续付款或者承兑并以该追索权申报破产债权,但不知道被宣告破产的事实除外

解读2|背书人——(1)根据《票据法规定》第16条规定,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前,不影响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2)但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原则上不能以该追索权申报破产债权,但不知道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事实除外。


解析: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在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付款人是否知晓这一事实,均不影响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依法对票据继续承兑或付款,付款人不得以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拒绝承兑或者付款;

(2)不要求票据的付款人知晓出票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这一事实为前提。

【注解1】(1)《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即破产债权限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5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生的承兑或付款行为(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属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法定抗辩理由)所产生的债权不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但仍可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注解2】

(1)《企业破产法》第55条适用于汇票关系,特别是商业汇票关系:

A.对票据实际付款后产生的债权属于现时债权,可以不受限制参加破产清偿;

B.对票据进行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属于将来债权,性质应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当遵循附条件债权清偿的原则。

(2)《企业破产法》第55条不适用于本票关系(本票出票人与付款人同一主体,付款人付款后不会产生债权)和支票关系(支票付款人支付的款项来源于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不会形成其对出票人的债权)。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债权】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62、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经典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94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援引商业承兑汇票相关规定,但本案所涉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本院不予支持。第四,江南矿业公司在其被法院裁定破产前6个月内,向上诉人个别清偿1500万元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管理人华明会计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注解】票据出票人破产,票据付款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受偿为票据所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