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超出规定区域使用票据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解读: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解析:(1)《票据法》没有规定票据的使用区域问题;(2)《支付结算办法》第26-28条对票据的使用区域作了限限制性规定。
解析:(1)《票据法》没有规定票据的使用区域问题;(2)《支付结算办法》第26-28条对票据的使用区域作了限限制性规定。
文章摘要2:
【注解】超出规定区域使用票据,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1)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2)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解读: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解析:(1)《票据法》没有规定票据的使用区域问题;(2)《支付结算办法》第26-28条对票据的使用区域作了限限制性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十六条【出票及背书行为超出有关规定区域的效力】违反规定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