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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能否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更新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1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8条规定,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以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为前提。

文章摘要2:

【注解】(1)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之前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解释或调整,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或者异议人对解释、调整后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诉讼;(2)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起算时间应以管理人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人的时间为起点较为适宜。——参考案例: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5民终1780号

解读: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8条规定,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以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为前提。


法条链接:

《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经典案例: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8民初353号

【裁判摘要】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以管理人对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为前提,且在起诉前应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理的,债权人方可在限期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故信达公司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以管理人对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为前提,且在起诉前应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理的,债权人方可在限期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结合本案及物资公司破产案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中尚未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信达公司在收到关于初步审查结果的通知后亦未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本诉,其做法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不相符合,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条件尚不具备;且即使管理人在《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中告知信达公司可直接起诉,该项告知内容亦因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而不发生赋予信达公司诉权的效力。故信达公司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信达公司可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再行提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4民初129号

【裁判摘要】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问题,富景居公司管理人答辩认为蓝盾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自报债权本金为438964元,在管理人确认了该金额之后,蓝盾公司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直接向本院起诉,故诉讼费用应由蓝盾公司负担。本院认为,蓝盾公司在富景居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额为438964元,是其自行申报的结果,管理人根据债权人自行申报的金额确认债权数额,不存在过错。蓝盾公司在自行申报之后,对于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对全部债权数额提起诉讼,造成诉讼成本增高,对破产案件的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蓝盾公司负担。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5民终1780号

【裁判摘要】(1)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之前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解释或调整,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或者异议人对解释、调整后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诉讼;(2)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起算时间应以管理人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人的时间为起点较为适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该规定未明确“十五日”期限的法律性质,导致管理人、法官以及异议人出于各自的利益定位、工作性质及活动便利,对“十五日”有不同的理解。从该规定的文字表述看,对“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时,异议人方可提起诉讼,即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之前,应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解释或调整,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或者异议人对解释、调整后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诉讼。本案中,华星公司管理人对九江银行南沙支行申报的债权作出认定并于2022年1月25日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期限为5日,九江银行南沙支行于2022年1月28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22年2月8日将核查结果予以通知,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起算时间应以管理人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人的时间为起点较为适宜,故九江银行南沙支行于2022年2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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