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持票人选择基础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可否再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更新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经典案例1]——(1)持票人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持票人有权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之诉并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2)前诉与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解读2[经典案例2]——另外裁判观点认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权利与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债权发生竞合时持票人的选择具有终局性,选择其一主张无论是否实现另一诉权消灭。

文章摘要2:

解读1[经典案例1]——(1)持票人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持票人有权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之诉并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2)前诉与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解读2[经典案例2]——另外裁判观点认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权利与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债权发生竞合时持票人的选择具有终局性,选择其一主张无论是否实现另一诉权消灭。


经典案例1: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74民终63号

【裁判摘要】持票人选择基础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可否再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持票人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但未获得全部清偿的,持票人有权基于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之诉并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前诉与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不尽相同,富德公司没有起诉前诉的借款人,而是作为持票人起诉出票人尤夫公司和背书转让人祁尊公司,其中祁尊公司是前诉中一名被告。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尽相同,本案富德公司是基于票据权利提起诉讼,前诉富德公司是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权利提起诉讼。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富德公司本案中请求行使票据权利,前诉富德公司则是要求借款人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持票人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的,持票人有权对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原因关系与基础关系虽有牵连,但仍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实体法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富德公司与祁尊公司曾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并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就前诉系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诉请所主张的系借款合同相关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对本案系争的票据法律关系作出处理一节情况,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且涉祁尊公司的(2018)粤0304民初4678号案件并未就该案系争的借款与本案系争的票据之间的关系作出认定。故虽有前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但与后诉本案中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不属同一诉讼标的,也不属同一诉讼请求,当事人亦不尽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可能双重受偿的理由驳回富德公司起诉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91民初11143号

【裁判摘要】(1)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权利与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债权发生竞合时持票人的选择具有可逆性,选择其一主张未获实现时可以再次主张另一请求权;(2)为避免双重受偿,在部分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应免除相应责任——原告依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票据贴现业务,双方以票据贴现形式实现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有效,贴现后原告于票据到期日遭承兑人拒付而发生垫款,有权依照贴现协议约定要求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票款本金及利息。与此同时,原告作为案涉商业汇票持票人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使相应票据权利,原告依照不同法律关系,对不同主体享有数个请求权,均以同一给付为目的,债务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原告同时向不同主体主张权利并未构成重复起诉。但因给付目的具有同一性,为免双重受偿,在一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应免除相应责任。……在本案被告清偿债务时,如原告债权已在另案中得到部分清偿,则本案被告承担的数额应扣除原告在另案中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因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亦为案涉商业汇票被背书人,被告××(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偿后与其余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可基于相应基础法律关系另案解决;就原告通过本案和另案获得清偿的总额中超出本案债权的部分,本案被告可另行解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申1822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本案系德善小贷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与其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2017)皖0104民初1125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均不相同,且两案当事人、诉讼请求也不相同,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案涉票据系瑞安棉业公司质押给德善小贷公司,德善小贷公司如基于票据权利取得的债权数额超过(2017)皖0104民初1125号案确定的数额,德善小贷公司应当返还给瑞安棉业公司,故德善小贷公司不会因一笔债权两次受偿。此外,权利放弃应当明示,新一棉公司以德善小贷公司在另案中未向其提起诉讼,主张德善小贷公司放弃要求其承担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2: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6民终136号

【裁判摘要】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权利与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债权发生竞合时持票人的选择具有终局性,选择其一主张无论是否实现另一诉权消灭——维博电子公司与富顺光电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并因收取货款经背书从富顺光电公司处取得案涉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维博电子公司在承兑涉案票据过程中,大晶光电公司以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由拒付款项。因票据遭到拒付,维博电子公司没有实际取得货款,其既可以向富顺光电公司主张合同债权,也可以向大晶光电公司、富顺光电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两者发生竞合时,维博电子公司仅可以择一诉权行使其权利。维博电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9日起诉至一审法院,向富顺光电公司主张买卖合同关系及付款义务,并与富顺光电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在富顺光电公司未依生效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博电子公司既已选择向富顺光电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并双方已达成调解,则其不能再以票据追索权为由向大晶光电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91民初2122号

【裁判摘要】已经选择了票据追索权之诉救济自己的汇票无法承兑的损失,后再以原因债权要求前手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新联公司与积成电子公司之间订立了购销合同,由新联公司向积成电子公司提供相应的货物。后积成电子公司向新联公司背书转让了银行承兑一张,以此支付了部分货款。在新联公司向承兑人兑付该承兑时,承兑人既不明确表示拒付又不及时承兑该汇票,导致该汇票处于了事实上的拒付状态。本院认为,因承兑人不积极承兑汇票,导致了新联公司没有实际得到货款,此时新联公司既可以向积成电子公司主张合同债权,又可以向积成电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两者发生竞合时,新联公司可以择一诉权行使。新联电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票据法律关系将出票人宁夏××××××储运有限公司、承兑××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积成电子公司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作出了(2020)宁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经进入到了执行阶段,无论新联公司是否已经就案涉价款得到执行,均不影响其在票据追索请求权与原因债权请求权竞合时做出的选择后导致的法律后果。其已经就案件选择了票据追索权之诉救济自己的汇票无法承兑的损失,后再以原因债权要求积成电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