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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持票人对票据前手追索权期限多长?

更新时间:2023-09-16   浏览次数: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票据前手追索权应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2)超出前述期限,持票人对票据前手追索权归于消灭。

文章摘要2:

解读:(1)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票据前手追索权应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2)超出前述期限,持票人对票据前手追索权归于消灭。


法条链接:

《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经典案例: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302民初22986号

【裁判摘要】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票据前手追索权应自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超出前述期限持票人对票据前手追索权归于消灭——原告要求被告景春园林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景春园林公司作为票据的收票人,相当于原告的前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票据到期时间为2021年3月5日,而原告提起主张的时间为2021年12月,远远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原告已经丧失对被告景春园林公司的票据权利,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民终421号

【裁判摘要】(1)持票人应当在被承兑人拒付之后6个月内向票据前手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其他票据前手追索权;(2)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依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至迟应于票据到期日10日满届满之日已知被拒绝付款——2018年7月10日宝塔财务公司发出公告载明:因该公司工作上的失误,造成持有票据未能如期兑付……,2018年11月17日宝塔财务公司与宝塔集团公司发出公告载明:该两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积极稳妥解决宝塔财务公司到期票据兑付问题。作为付款人的宝塔财务公司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表明了其存在着拒绝付款的事实。本案中石油青海分公司提交的汇票载明,票据出票当日承兑人办理了承兑,票据于2018年12月27日到期,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一审法院认定中石油青海分公司至迟应于2019年1月6日已知被拒绝付款并无不当。中石油青海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起诉本案,已经超过6个月的票据追索权利时效期间。中石油青海分公司上诉提出其于2019年7月向被上诉人邮寄律师函提出支付票据金额,诉讼时效应中断的主张,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167号

【裁判摘要】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消灭——至于太原重工公司对通辽华创公司所提诉讼主张,现未有证据表明太原重工公司曾于其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故其对宁夏重工公司的案涉票据权利,因未在法定票据时效期限内行使而消灭。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968号

【裁判摘要】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除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中断事由外,并无其他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除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中断事由外,并无其他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天恒公司在涉诉汇票拒付后,除在法定期限内向出票人和承兑人国投公司主张权利外,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法定期限向其他前手依法行使追索权,因法律规定的对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截至天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有效追索,其向相应前手的追索权因票据权利时效经过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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