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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多张票据当事人均一致持票人可否一并起诉合并审理?

更新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77 次 标签: 合并审理

文章摘要:

解读:(1)诉的客体合并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不由当事人同意决定;(2)多张票据当事人均一致持票人可否一并起诉合并审理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诉的客体合并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不由当事人同意决定;(2)多张票据当事人均一致持票人可否一并起诉合并审理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经典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50号

【裁判摘要】即使多张票据的票据当事人均一致,持票人应以一张票据为一个案件向有管辖权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原告兴业银行莆田分行以案涉20张商业承兑汇票设立的票据关系,曾经以20个案件(每一张票据为1个案件)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6)浙01民初554号-573号。上述20个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涉嫌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原告现以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将原本20个案件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案件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有抬高级别管辖之嫌。由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的上述20个案件从诉的构成要素而言,均是独立之诉。且该20个案件,一、二审法院均以独立之诉进行了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诉的合并必须符合“两便”原则,且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本案三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此外,将20张票据发生的纠纷进行合并审理,也不符合简化诉讼程序的原则。因此,原告应依据其第一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开起诉时的标准,分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分开起诉后,每个案件争议标的达不到本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其第一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开起诉时的标准,以一张票据为一个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辖终92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相同的票据纠纷分别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应当将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的20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的意见,由于案涉20份商业承兑汇票均为独立法律关系,分别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1民终379号

【裁判摘要】在票据当事人一致情况下,多张汇票相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山东万和公司另称,本案两张汇票属不同的票据法律关系,一审不应合并审理,亦于法无据,山东万和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本院不予认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24847号

【裁判摘要】在票据当事人一致情况下,多张汇票相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广州粤泰公司是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中铁建工公司收票后向深圳市信德联投资有限公司背书转让本案所涉1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额共计2525万元,深圳炽昌公司经深圳市信得联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上述汇票,上述汇票背书连续,票据合法有效。......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粤泰公司、中铁建工公司向深圳炽昌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25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广州粤泰公司、中铁建工公司向深圳炽昌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25万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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