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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付款时间和诉讼时效起算点?

更新时间:2023-09-24   浏览次数: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时适用“随时履行”规则(但债权人随时请求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628条规定买卖合同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同时支付”规则——(1)“随时履行”与“同时支付”并不存在矛盾;(2)不论是“随时履行”还是“同时支付”规定的均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价款的时间,而非要求债权人必须在“随时”或“同时”向债务人主张价款,不能以“随时”“同时”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注解】(1)《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随时履行”规则——利息不起算;(2)《民法典》第628条规定“同时支付”规则——买卖合同利息应当起算。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第628条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时间情况下对买受人应付货款时间的规定,即该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时间,而非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主张货款,故买受人请求货款的诉讼时效亦不能理解为从上述时间节点起算。——参考案例: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2293号

解读:《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时适用“随时履行”规则(但债权人随时请求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628条规定买卖合同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适用“同时支付”规则——(1)“随时履行”与“同时支付”并不存在矛盾;(2)不论是“随时履行”还是“同时支付”规定的均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价款的时间,而非要求债权人必须在“随时”或“同时”向债务人主张价款,不能以“随时”“同时”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经典案例: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2293号

【裁判摘要】《民法典》第628条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时间情况下对买受人应付货款时间的规定,即该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时间,而非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主张货款,故买受人请求货款的诉讼时效亦不能理解为从上述时间节点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该条款系在未约定付款时间情况下对买受人应付货款时间的规定,即该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时间,而非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主张货款,故买受人请求货款的诉讼时效亦不能理解为从上述时间节点起算。本案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杜××2013年4月发生买卖行为后,杜××于2013年12月13日向罗××出具了未约定还款方式及期限的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答复函的意见,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罗××向杜××主张权利时起算,罗××本案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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