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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是否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更新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当补交而未按时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因法律有特别规定,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应退还一半;(2)其他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因法律未对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作出规定,仅规定案件按撤诉处理,故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形减半收取并无不妥。
【注解】另外裁判观点——按撤诉处理的,退还案件受理费。

文章摘要2:

解读:(1)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当补交而未按时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因法律有特别规定,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应退还一半;(2)其他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因法律未对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作出规定,仅规定案件按撤诉处理,故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形减半收取并无不妥。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

(1994年8月23日 法函〔1994〕48号)

【摘要】二、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问题。原告起诉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情况不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有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因此,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分,法院应予退还。


经典案例: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02民初3595号

【裁判摘要】原告缪××与被告福建××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刘××1及第三人刘××1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2日向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缪××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缪××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定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摘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诉被告周××1、周××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经本院通知,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负担。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榕民撤字第12号

【裁判摘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福建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江西××投资有限公司、罗××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仅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曾××预交的100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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