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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告错被告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更新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85 次 标签: 错告被告 诉讼时效起算 被告错误

文章摘要:

解读:权利人告错被告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作出之日权利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真正的义务人,权利人对真正义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文章摘要2:

解读:权利人告错被告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作出之日权利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真正的义务人,权利人对真正义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与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汇兑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摘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汇兑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不承担过错责任之日,应为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系被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之外的民事主体所侵害之日。因此,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等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之日开始起算。


经典案例: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藏经初字第6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阿贝斯公司基于对与北京工行存在委托汇款合同关系的认识,当兑付不能实现时向汇出行索赔,要求其先行承担一切责任,是有法理可以探讨的,是可以理解的,法律不应苛求原告有如此高度的法律判断力以至于主张权利时选择的必须是完全适格的被告,阿贝斯公司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足以表明其行使权利的意志,所以,北京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下达之日(1999年6月15日)或更后几日应当视为阿贝斯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农行区分行侵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该起算点到阿贝斯公司向拉萨市中级法院起诉(2001年4月9日),没有超过两年,故其实体权利有权通过诉讼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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