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认定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性质?
文章摘要:
解读:(1)“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如果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可以认定为“阴合同”(“阴合同”并非无效见合同);(2)“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如果签订于招标投标过程前或过程中并在招标前,可以属于串标证据,将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2】中标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按照《民法典》第7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执行。
【注解3】(1)签订“阴合同”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的行政责任;(2)串标导致招标无效可能导致《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解读:(1)“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如果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可以认定为“阴合同”(“阴合同”并非无效见合同);(2)“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如果签订于招标投标过程前或过程中并在招标前,可以属于串标证据,将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禁止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人前对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禁止】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按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Ⅱ(1)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Ⅱ(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