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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前后案主张不同阶段产生利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更新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一事不再理

文章摘要:

解读:前后案主张不同阶段产生的利息不构成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前后案主张不同阶段产生的利息不构成重复起诉。


经典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4420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问题。根据(2015)苏民终字第00322号生效判决确认,长浩公司欠付璀璨公司工程款,在该案件中,璀璨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17日,而本案中,璀璨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为2014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日。虽然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与(2015)苏民终字第00322号生效案件基于同一事由,但是系由不同时间段产生的利息,不应定为重复诉讼,故一、二判决长浩公司仍应当向璀璨公司支付2014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3民终605号

【摘要】虽然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与生效案件基于同一事由,但是系不同时间段产生的,数额亦不同,不应视为重复诉讼。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2期(总122期)】

【提示1】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已经转让的权利。 

【提示2】裁定驳回后仅以利息增加再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二、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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