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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包人自行编制工程结算书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更新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只是工程量申报书,一般不宜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2)特殊情况下结合其他因素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可结算报告),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1)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只是工程量申报书,一般不宜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2)特殊情况下结合其他因素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可结算报告),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解析:

(1)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的证明力很弱(承包人的计算过程纯系自己证明自己,基本上没有证明力);即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属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但在证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总造价。

(2)但是,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也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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