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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教辅书籍是否侵犯教科书著作权?

更新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1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6项之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教材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解读2:(1)教辅书籍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体系结构而内容与教材内容不相同不能认定为侵权——仅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及编排体系而内容不同不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2)教辅书籍如果既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又使用了内容则共促侵权——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体系机构又使用了内容则构成侵权;(3)教辅资料再现教科书的部分内容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6项之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教材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解读2:(1)教辅书籍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体系结构而内容与教材内容不相同不能认定为侵权——仅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及编排体系而内容不同不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2)教辅书籍如果既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又使用了内容则共促侵权——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体系机构又使用了内容则构成侵权;(3)教辅资料再现教科书的部分内容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经典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541号

【裁判摘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素材的选择和编排上,本案中,涉案教材为语文教材,其作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针对知识点从大量的文章中筛选出合适的课文并基于选择的课文进行课后习题的类型选择或内容创作。涉案教辅图书的“单元复习巩固”版块虽然是习题集,但是题目源自于涉案教材中选择的文章,且并非仅对应教材所选择的单篇文章,因此,涉案教辅图书事实上利用了涉案教材对于课文的选择,而该选择是涉案教材体现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表达,该选择与实际使用作品字数占比无关。因此,涉案教辅图书中的“单元复习巩固”版块与涉案教材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长春出版集团认为北师大出版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改写事实,因此,不应将改写部分纳入侵权比对。本院认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虽然体现在选择、编排上,但实际比对时,无法脱离选择编排的内容进行独立认定。因此,一审判决将所选择编排的内容包括改写的内容纳入侵权比对,并无不当,至于是否属于原创的内容,应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予以考量。

【注解1】汇编作品的独创性系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

【注解2】教材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属于汇编作品——(1)教辅书籍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体系结构而内容与教材内容不相同不能认定为侵权;(2)如果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又使用了内容则共促侵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知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摘要】仅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及编排体系而内容不同不够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涉案教辅图书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体系不构成侵权。上诉人认为,其作品的结构、体例为独创,是汇编作品的灵魂,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的许可,使用、复制了《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体系,构成结构侵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体系不构成对上诉人这一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首先,上诉人通过选择、组合与编排,将相关作品汇编成《教科书》,该编排体系结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其享有著作权;其次,教辅图书与教科书配套,其编写内容必然要以教科书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图书必然依照教科书的编排顺序、目录来编写,通过一审庭审比对,被上诉人涉案教辅图书的目录与上诉人《教科书》基本相同,但两者目录所对应的内容并不相同,此目录所起到的是索引与指示作用;最后,发行教科书、教辅图书不仅具有商业利益,还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属性,若禁止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目录、顺序编写教辅图书,只允许上诉人及上诉人许可的第三人按照教科书的目录、顺序来编写教辅材料,必然会缩小学校、教师和学生选择教辅图书的范围,不利于实用性强、质量高、形式多样的教辅图书的出现,以致后续会侵害各方教辅图书使用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419号

【裁判摘要】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体系机构又使用了内容则构成侵权——汇编作品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因为对汇编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虽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体例上,但是这种选择和编排体例上的独创性并不能脱离选择和编排的内容单独保护,如果脱离所编排的内容,不与内容结合的体例会形成抽象的方法或者思想,不再属于作品的范畴。汇编作品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编排体例的保护仍然需要与内容相结合,即对汇编的内容,即汇编作品进行整体的保护,不能将内容割裂单独对编排体例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在判定对汇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该将体例编排和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进行比对。也就是说,被选择和编排的内容同样是侵权比对的对象。虽然《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部分习题和答案,过于简短或者具有表达的唯一性,难以独立构成作品,比如第五册第一单元learningaboutlanguage中第一部分中的问题:不幸发生时受到伤害的人:受害者(someonewhosufferswhensomethingbadhappen:victim)。但是,这部分习题和答案作为汇编作品的组成部分,仍然应当纳入侵权比对的范围。

·(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要旨】经过独创设计的教科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教科书编著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著作权。依据他人编著的教科书出版同步教辅资料,属于对教科书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应征得教科书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案号】一审:(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108号

【摘要】被告重庆出版社公司出版的《节节高(七年级英语下册》教辅从目录和内容上均与仁爱研究所编著的《英语(七年级下册)》教科书一一对应,该教辅是按照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作品的课程内容编写的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此种使用方式再现了原告版《英语(七年级下册)》的部分内容,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法院认为,重庆出版社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作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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