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更新时间:2023-11-24 浏览次数:57 次 标签: 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不履责 代处置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指导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湘10民申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