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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
【注释】2015年2月4日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后,法院一般不再支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

文章摘要2:

【注解1】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监督手段提审下级法院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再107号
【注解2】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非“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70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是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造成影响。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予以救济。对于不服法院裁定的申请再审问题,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并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20号

【裁判摘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再可以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但根据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不再成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可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再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弘达路桥公司就二审法院(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30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也应当予以驳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1433号

【裁判摘要】厦门××汽配城针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通过一、二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作出的(2014)××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纠纷目前一审法院尚在继续审理中。厦门××汽配城对二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范畴,故对厦门××汽配城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审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再107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原告鑫×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起诉时提供的《水泥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其系作为出卖人诉请买受人中×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而提起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建设集团联×镍合金厂项目部系中×公司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讼争《水泥销售合同》第十一条载明,“合同履行地:宁德市蕉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宁德市蕉城区应确定为讼争《水泥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及当事人住所地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中×公司提出其从未与鑫*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签订讼争《水泥销售合同》的是“中×建设集团联×镍合金厂项目部”,没有证据显示其与鑫×公司存在任何联系等主张,与再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调查,迳行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纠正。鑫*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对其申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研究

【提示】对确有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应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而非“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故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

【裁判摘要】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07年修改决定》),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2年修改决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删去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条款。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而申请再审,为避免循环论证,应当认为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而不是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非针对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而是针对其他有关实体以及程序问题的裁判案件。另外,《2012年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属于应诉管辖条款,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该受理法院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得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申请再审。《2012年修改决定》之所以在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中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也是出于立法体系协调的考量。因此,《2012年修改决定》删去“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案件当事人不得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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