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 回目录
本罪犯罪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客观方面 回目录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公司土地被查封,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刘旺作为西平县鑫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知道该公司的房产因民事诉讼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故意处置该财产,数额达1371837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涉案的民事纠纷已经调解结案,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给案件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同时,被告人刘旺与郭中华签订的转让协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亦不能对抗人民法院查封、处置财产。综上,被告人刘旺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旺所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