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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申诉与检察院抗诉理由不一致法院应否予以审理?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2)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文章摘要2:

【注解】(1)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但当事人再审请求成立的,法院可以依法支持当事人再审请求。——参考案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抗字第25号;(2)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提字第18号

解读:(1)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2)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审查再审期间检察院抗诉的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后第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8.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15.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为准。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24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207期)】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如检察院抗诉理由及依据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理由、依据相悖,并不代表当事人申请抗诉请求未获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法院再审时应予一并审理。

【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

·李××等诉安徽省池州××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4)参阅案例62号

裁判摘要】

1.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抗诉支持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与抗诉内容不一致,且原裁判对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一并审理并予以纠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提字第18号

【裁判摘要】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安置于杨××1、杨××2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变压器是第三人林××等所购买,林××等人作为实际用电人,同时也是本案受益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利用杨××1、杨××2土地,损害了杨××1、杨××2利益,其与宁德供电公司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德供电公司申诉认为:1、其只是协助安装,即使具体的安装工作系申诉人所为,也是受第三人委托,故申诉人非侵权人。2、本案的供电范围是专用供电,专用供电归产权人管理。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有关供电设施管理部门协商迁移供电设施,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请求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第三人林××等人应与宁德供电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的上述抗诉意见,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抗字第25号

【裁判摘要】抗诉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但再审请求成立的,法院可以依法支持该再审请求——基于此,处理本案李××与蔡××等7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以《合伙合同书》以及双方认可的相关内部协议为依据,不应适用抗诉机关所引用的合伙企业法,一、二审对此适用法律亦属不当,应一并纠正。《合伙合同书》为李××与蔡××等全体协议合伙人所签订,并加盖有更生五矿印章;李××的出资款由更生五矿收取,投入生产经营。若更生五矿应向李××返还相应出资款,蔡××等其他协议合伙人作为《合伙合同书》的合同相对方,且均在处理李××退伙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签字同意,故应当对出资款的返还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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