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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保全时能否同时请求查询财产?

更新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网络查控 诉讼保全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规定,申请保全时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规定,申请保全时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被保全财产的查询】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法律文书示例:

网络查控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张×,......。

被申请人(被告):......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并在裁定保全数额×××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两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财产信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不当处分财产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两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财产。

此致

宁德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签字)

 

                            日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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