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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二审判决后新证人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

更新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再审申请人二审判决作出后提交的证人证言,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证人在原审中存在无法作证的客观原因,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

文章摘要2:

【注解】(1)再审“新的证据”仅限于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在原审提交的证据;(2)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在原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再审”新的证据“。

解读:再审申请人二审判决作出后提交的证人证言,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证人在原审中存在无法作证的客观原因,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经典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0884号

【裁判摘要】再审申请人二审判决作出后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证人在原审中存在无法作证的客观原因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修××的证人证言于二审判决作出后出具,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原审中修××存在客观原因无法作证,因而亦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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