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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94 次 标签: 单方委托鉴定意见 新的证据 新证据

文章摘要:

解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

文章摘要2:

【注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关于新形成的证据仅限于重新作出的可推翻原结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两种之规定不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已经删除,第10条第1款第3项“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之规定不再适用。

解读: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删除】 【再审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解读】第10条关于新形成的证据仅限于重新作出的可推翻原结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两种。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79号

【裁判摘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不能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鉴定,而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单方委托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显然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且送检的样本并未经对方质证,该“鉴定意见”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昆锦司[2020]文鉴字第E2号《印文鉴定意见书》是横山煤矿2019年12月20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而形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限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而形成。本案中,横山煤矿在一、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未对《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而在二审之后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保证合同》上的印章进行鉴定,表明《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印文与样本印文并非同一枚印章所盖形成。但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显然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且送检的样本并未经对方质证。据此,该“鉴定意见”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222号

【裁判摘要】生效判决作出后单方委托审计报告不应认定为再审新证据——2018年11月21日,民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书》,是在一、二审判决作出后形成,属民信公司单方委托审计,未纳入诉讼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宜作为新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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