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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谈话笔录未组织质证是否属于再审事由?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法院谈话笔录不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不属于再审事由;(2)如未经质证的谈话笔录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属于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2:

解读:(1)法院谈话笔录不属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不属于再审事由;(2)如未经质证的谈话笔录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属于再审事由。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经典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申1700号

【裁判摘要】法院对当事人询问形成谈话笔录不属于证据范畴,当事人以谈话笔录未经质证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第三组证据是指2020年1月8日郑×的谈话笔录,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询问,并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非法院收集的证据。因质证的制度目的在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允许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后两组材料并非证据故无质证必要,张×据此认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应予再审”的主张,不能成立。且并非证据,也不存在作为再审申请新证据的可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终8531号

【裁判摘要】由于陈某3在本案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是本案当事人,其在一审庭审后在法院所做谈话笔录系当事人陈述意见,并非证据。陈某1主张一审法院未将陈某3的谈话笔录交给其质证,剥夺了其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358号

【裁判摘要】谈话笔录不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再审事由——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及辩论的问题。原审法院在2020年5月14日就有关案件事实对严×进行了询问,并形成谈话笔录。对严×的谈话笔录仅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起到补强证据的效果,该谈话笔录并不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原审法院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且经本院查阅原审案卷,在庭审中,严×已就案件事实发表了辩论意见。故原审法院对谈话笔录未经质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严×的该两项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05民申43号

【裁判摘要】未经质证的证人询问笔录并非主要证据不能作为提起再审的依据——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2019年9月11日与证人王××的谈话笔录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对王××证言的认定,王××曾多次出庭作证,原判决结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案中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2014年10月23日开庭笔录中王××的证人证言,2015年4月2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王××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案件事实,2019年9月11日的谈话笔录并非本案的主要证据,虽未经质证,但不能作为提起再审的依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申991号

【裁判摘要】证人谈话笔录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属于再审事由——关于元××提出一审法院自行收集的证人余某,4、金某,4的证人证言未经质证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询问了证人余某,4、金某,4,并制作了《谈话笔录》,余某,4、金某,4在《谈话笔录》上签字。该《谈话笔录》虽未经质证,但该《谈话笔录》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元××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3122号

【裁判摘要】非证人询问笔录未经质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中时××并未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原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询问时××,未通知当事人对时××的谈话笔录进行质证不违反法定程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2508号

【裁判摘要】鉴定人谈话笔录未经质证但内容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不属于再审事由——洋河建安公司、华煜房产公司所称《谈话笔录》未经质证,经审查,该项证据是二审法院征询鉴定机构人员意见的笔录。该项证据未经质证,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内容并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洋河建安公司、华煜房产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民事诉讼法对未经质证的再审情形有特别规定,洋河建安公司、华煜房产公司称未经质证即为剥夺其辩论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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