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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能否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85 次 标签: 未予中止审理

文章摘要:

解读:(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文章摘要2:

【注解】(1)受理破产案件后到指定管理人之间未中止审理,审结的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再审。——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再394号;(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中止而未中止审理程序确有瑕疵但不属程序严重违法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6873号

解读:(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裁判摘要】(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原审不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再审事由进行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六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至十三项为程序类事由。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面对原审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远多于上述七类事由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未一概将其作为再审事由,而是只将其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明确为再审事由。如果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解为其后七项程序类事由的兜底条款,将导致对程序类事由的具体列举失去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义。因此,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再审事由的解释也印证了这一点。故本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关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故应予以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

【裁判摘要】(1)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法院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并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不能将第六项事由理解为其他事由的兜底事由——经查,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2020)川0704破申2号《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法院决定对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施破产预重整,但预重整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二审法院据此对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此外,根据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所主张事实,丰泰投资公司、丰泰金科公司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二审审理已经完结,其亦不能据此要求二审中止审理。再从再审事由法定化及其体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七项至第十三项列举了程序性事由,故除涉及当事人基本诉权的情形外,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并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不能将第六项事由理解为其他事由的兜底事由。因此,本案中资国本成都公司等申请人认为原审不中止审理错误的主张超出了法定再审事由,不能因此启动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再394号

【裁判摘要】受理破产案件后到指定管理人之间未中止审理,审结的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再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13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何××申请天乾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接受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天乾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公告》,并在同年6月20日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天乾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规定,本案应当在受理天乾建设公司破产案件后,对已经受理的本案先中止审理等待确定破产管理人后再恢复审理,由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参加诉讼。因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破申1号民事裁定未送达天乾建设公司,指定由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后,本案二审程序已经审理终结。本案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6873号

【裁判摘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中止而未中止审理程序确有瑕疵但不属程序严重违法再审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019年1月25日的本案二审庭审仍系盐城二建公司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程序上确有瑕疵,但该瑕疵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且盐城二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再审审查期间要求驳回淮安丽都公司的再审申请,表明其对原盐城二建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已予以认可,故淮安丽都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再审本案亦不能成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229号

【裁判摘要】变更破产管辖法院之前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水岸假日房产公司提交新证据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审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经查,2018年9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7民破申1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王××、黄××对腾雷园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5日该院以(2018)川07民破申15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交由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直至2019年4月8日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792民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王××、黄××对腾雷园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宏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腾雷园林公司的管理人,而本案二审法院已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同时,水岸假日房产公司亦未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故二审法院未予裁定中止审理并无不当,水岸假日公司关于原审未中止审理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